“公示期能調整對我們來說真是太重要了!”
廈門某電子有限公司在
廈門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的幫助下,
當場完成信用修復,
從信用網站撤下公示。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精神,按照《廈門經濟特區(qū)社會信用條例》,依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信用修復機制的通知》(發(fā)改辦財金〔2019〕527號)及總局《納稅信用管理辦法》《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廈門市稅務局對部分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的公示期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其中,對于偷稅的處罰信息公示期由原本的三年可根據情況調整為一年!
哪些行政處罰事項目錄的公示期進行了優(yōu)化調整?
1.偷稅
處罰信息公示期由3年調整為1年或3年。
說明:一般情況下1年,符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第(一)(二)項,即“存在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行為,經判決構成涉稅犯罪的;存在前項所列行為,未構成犯罪,但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金額10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稅收違法行為,已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的”情形的,公示期為3年。
2.編造虛假計稅依據
處罰信息公示期由3年調整為1年。
3.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
處罰信息公示期由3年調整為1年或3年。
說明:一般情況下1年,符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第(三)項,即“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的”情形的,公示期為3年。
4.虛開發(fā)票
處罰信息公示期由3年調整為1年或3年。
說明:一般情況下1年。符合《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第五條第(五)(六)項,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fā)票的;虛開普通發(fā)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或者符合《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第二十條第(五)項,即“存在違反增值稅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或者違反其他發(fā)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情形的,公示期為3年。
符合條件的企業(yè)該如何申請修復?
1.企業(yè)行政處罰信息若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須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在線申請修復;行政處罰信息僅在“信用中國(福建廈門)”公示的,須通過廈門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咨詢電話:2858820)申請修復。
2.根據《信用修復指南》,企業(yè)在修復前可查閱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稅務處理決定書》,確認違法性質是否符合前文提到的的相關事項公示期調整項,若案件性質滿足條件且依法依規(guī)及時、全面接受了處罰,繳清稅款、罰款及滯納金,消除不利影響的,對公示期調整為1年的可按照最短公示期3個月予以修復,3年的按照最短公示期6個月予以修復,涉及特定嚴重失信行為按最長公示期(三年)予以公示期間不與予修復。
信用修復公示期的調整,
并不代表對信用主體的失信懲戒放松了,
而是說明信用體系正在趨于完善,
通過進一步明確信用修復過程中
各類主體責任的義務,
建立健全跨部門信用修復的協(xié)調機制,
逐步實現(xiàn)信用修復機制,
對失信懲戒領域的全覆蓋,
從而讓信用主體更加珍惜自己的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