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官司,從起訴開始,最終的結果可能會有三種形式。一種是判決,一種是調解,最后一種是裁定。那么三者有什么不同呢?
第一,判決,對應的是判決書。一個案件,正常情況下,沒有調解,也沒有撤訴等其他特殊情況,在法院查清事實后,法院就會對案件作出判決,以判決書的形式發(fā)送給當事人。判決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判決書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二,調解,對應的是調解書。調解是者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組織下,自愿達成了一致意見,由雙方簽訂調解協(xié)議,法院根據(jù)調解協(xié)議出具調解書發(fā)送給當事人。調解書生效后,同樣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三,裁定,對應的是裁定書。裁定是一種法律文書的形式,作為結案方式包含了撤訴裁定、駁回起訴裁定等。具體來說,如果原告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經過法院準許后,法院會出具一份裁定書準許原告撤回起訴,案件即宣告結束,其法律后果等于原告沒有起訴的狀態(tài)。另外如果法院審查發(fā)現(xiàn),案件不屬于法院受理的范圍或者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法院會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其法律后果亦等于沒有起訴的狀態(tà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