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性質的案件發(fā)判決書的時間是不同的。
1.案情簡單、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出具判決書。
(2)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受理后20日內審結,出具判決書。
(3)行政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45日內審結,出具判決書。
2.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案件適用普通程序
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出具判決書。
另外,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的,可以延長6個月。
3.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
(1)公訴案件,法院受理后2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出具判決書。
(2)自訴案件中,被告人被羈押,法院受理后2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若被告人沒有羈押,法院受理后6個月內宣判。
另外,公訴案件,法院改變管轄的、檢察院補充偵查等,會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當庭審判
(1)民事案件
當庭審判的,法院應當在10日內發(fā)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發(fā)給書面判決書)。
(2)刑事案件
當庭審判的,法院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送達判決書。
(3)行政案件
當庭審判的,法院應當在10日內發(fā)送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