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法院打官司
總會收到法院送的這樣或那樣的“書”
今天,帶您了解一下法院的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
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的實體或程序問題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性書面結論,是法官對案件進行審理后的結果,也就是當事人從法院討得的“說法”。
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不同:“分為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
【判決書】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jù)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判決時所制作的法律文書。
【調解書】
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
【裁定書】
人民法院為處理訴訟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而依法制作的訴訟文書。
它們仨其實可以分為兩類
一、判決書和調解書
主要解決的實體法律關系問題
通俗說,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否犯罪,承擔什么樣的刑罰,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是否欠了錢,錢該不該還等等諸如此類的實體問題確定。
而這種結論,如果是基于,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而來,那就是判決書。
如果是在合法的前提下,當事人自我意愿達成,那就是調解書,因為調解書是當事人自我意愿的達成,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書:雖然體現(xiàn)的是雙方當事人的意志,但卻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xié)議的確認,調解書生效后與判決書享有同等的執(zhí)行力,負有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二、裁定書
主要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如民事案件的不予受理、管轄異議,駁回起訴、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中止或終結訴訟,中止或終結執(zhí)行等等。還有判決書中的筆誤,也可以用裁定進行補正。
【基本案情】
景某和趙某系夫妻關系。2020年底,趙某與某銀行簽訂定期存款協(xié)議書,約定由趙某在該銀行開設定期存款賬戶,存款金額80萬元,期限為5年。當天,趙某按約定在銀行存款80萬元。之后,趙某患病,病危期間立下了由景某完全享有夫妻共有房產及本案定期存款80萬元的繼承權遺囑。約定的存款期限到期后,景某持趙某的死亡證明、遺囑、結婚證等材料向銀行申請?zhí)崛≡摴P存款時,銀行以景某未取得趙某繼承權證明書為由,拒絕向景某支付該筆存款的本息。于是,景某將銀行訴至文山市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所立的遺囑系合法遺囑,景某系80萬元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提取該存款本息的權利。故判決銀行返還景某80萬元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律師說法】
《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查詢、停止支付和沒收個人在銀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xù)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過戶手續(xù)問題涉及的內容比較復雜,應慎重處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shù)毓C處(尚未設立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如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fā)生爭執(zhí)時,應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
本案中,由于乙已故,甲無法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對乙的遺囑真實性無法進行審查,故甲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由人民法院判處。本案對有相似情況的公民辦理取款手續(xù)有一定參考意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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