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作出判決的期限通常被稱為審限。不同的訴訟類別有不同的審限。
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zhǔn),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zhǔn)。)
2.二審
判決的上訴案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zhǔn)。)
裁定的上訴案件:應(yīng)當(dāng)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
3.特別程序
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nèi)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zhǔn))
選民資格:選舉日前
4. 涉外案件
不受上述限制
刑事訴訟
1.一審
簡易程序:受理后二十日以內(nèi)
(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普通程序:受理后二個月以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zhǔn),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zhǔn)。)
自訴案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nèi)
2.二審
二個月以內(nèi)
(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dāng)在一個月以內(nèi)查閱完畢。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zhǔn)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zhǔn)。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