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第四章二十五條“異議和投訴”中明確指出:“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異議,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相關信息作出存在異議的標注,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和處理,并將結果書面答復異議人。經核查,確認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征信修復包含個人或企業(yè)不良信用的修復,均是對過往不良信用狀況的改善。征信修復是按照政府有關規(guī)定或社會上共同認可的方式,通過正常征信修復流程,對不良信用信息進行處理,使信用污點得到處理,以實現征信恢復。
既然要進行征信修復,那么一定是有一定的申請管理程序及業(yè)務受理處理部門。
1、首先出具授權書。與具有征信修復資質的單位簽訂合同(營業(yè)執(zhí)照中經營范圍必須要有:代辦不良征信申訴及征信修復)。
2、如實(切記不得隱瞞)向征信修復服務單位具體闡述征信報告中所存在錯誤的、遺漏的信息,并詳細告知記錄的問題及原因。
3、委托機構依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
4、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會根據信息主體認為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所存在錯誤的、遺漏的,進行核查。
5、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經核查確認,確認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則會在20個自然日內予以更正;若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則會取消異議標注;但是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會如實予以記載。
處理時間:理論上是20個自然日,往往答復及處理流程并沒有這么快,這個問題在此不探究引發(fā)答復期限延后的原因。在實際修復案例過程中,若信息主體提供的證據充分、合規(guī)合法。經征信管理部門核查,確認信息提供者提供的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確認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對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應當予以記載。
征信管理辦法明確規(guī)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征信業(y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